一心一勝事件..雖不算鬧得沸沸揚揚..
但..有了結論可公布便公布..免得橫生枝節..
lundi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8) 人氣(3,087)
現在這個時間...2009.4.26 1:38am
我看到一心一勝官網首頁..4/25的重要公告..附錄如下..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lundi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1,794)
XXXXXXX 於 2009/04/25 01:27
您們好:
本店尊重言論自由,
但並非代表您們可以任意批評本店,
關於您們文中提到(慘不忍睹)跟(吃麵像在賭運氣),
這兩句已經有毀謗之嫌,
我已經跟我律師姨丈,律師表哥請教過,
他們說言詞過度誇大,有毀謗之嫌,
有引導他人相信之嫌疑,
再者,麵條白白淨淨的,也無肉無血,所以跟慘不忍睹實在扯不上,
因此您們的言詞是在誇大事實,刻意錯誤引導他人,
所以已經傷害本店信譽,已有毀謗之實,
原本我是要委託我姨丈告到底,
因為我們辛苦經營的店,不容他人破壞,
(已經將您們的部落格文章,及全家人照片備份)
但經姨丈開導說,做生意和氣生財,
他們可能只是言詞表達不當,並非有惡意,
因此我相信您們是如此,沒有惡意,
所以在此留言,希望您們刪除所有與本店有關之內容,
並保證未來不再用任何方式評論本店,
您們如果不相信,也可以去請教律師,
因為(慘不忍睹)這四字,就已經是毀謗了,
以下內容,關於毀謗罪,讓您們參考: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法第310條毀謗罪。
*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
下罰金。
*被告成立將會留下一輩子的前科、案底。
*刑法附帶民事訴訟的民事名譽賠償、精神損失求償等事宜。
*網路上的轉寄、轉貼、留言、回應等都涉及「意圖散佈於眾」,可以成立毀謗罪,而在網路上流傳者,幾乎
都是以文字或圖畫方式流傳,均為加重毀謗罪。
*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,侵害了個人法益,是屬於犯罪行為,司法機關是有追訴
犯罪的義務,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,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,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
刑事訴訟程序,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,追究他的刑事責任。
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,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【名譽】,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
18條、第184條、第195條,請求損害賠償。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希望您們刪除在網路上所有與本店有關之內容,
不是只刪除有毀謗的那幾字,
因為我們已經備份您們整個部落格內容,
所以已經留有證據,在相簿那也有您們全家人的照片,
我們只要求您們刪除在網路上所有與本店有關之內容,
就不再追究,
但是如果您們不理睬,
接下來就會正式向警察機關提出告訴,
然後跟痞客邦調出您們的資料,及網路IP,來找出您們住哪,
再來就正式提告,
然後您們就要跑法院了,
基本上我是委託律師,是不用出面,
而被告是一定要上法院的,
要不要走到這步,就看您們了,
我為了維護店譽,花再多錢也再所不惜,
反正最後會跟您們進行民事求償,那最後也是您們付錢,
希望不用走到那一步,
我們只是要賣碗麵,每天工作18個小時,
不要求每人都認同,但絕對不許有人要惡意破壞,
所以希望您們明白,各退一步,
您們每天都吃三餐,難道吃到不喜歡的就評論嗎?應該沒有吧!
所以不需要一定挑我們來評論,
目前我們還鎖定另外兩位,
在網路上比較對我們有毀謗之嫌,到時都一併提告,
給您們幾天時間考慮,沒關係,
如果星期一還得不到回應,
我們就會正式委託律師,
麻煩您們思考一下值得嗎?
一心一勝敬上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lundi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4) 人氣(2,016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