昨天,朋友丟了個網頁給我,義憤填膺地指責一起疑似抄襲的事件。
懷抱著看八卦的心情閱讀完該篇網頁,我僅是莞爾一笑。
關於台灣發生的這件事到底是不是抄襲,個人態度存疑,
畢竟,兩方產品我都沒接觸過,頂多只能說,疑似而已。

所有的創作學習過程都免不了模仿、揣摩,複製前人技巧、想法、創意,
進而獲得屬於自己的心得,期望能應用於『推陳出新』這事上。
若然把這學習中必然會發生的行為冠上抄襲罪名,只怕大道再也難以傳承。

那到底怎樣的行為才算抄襲、嫖竊?
試問,一位畫家臨摹前人畫作,會當成商品出售嗎?
當被模仿製出的成品成為商品在市場販賣時,
這種模仿行為才叫做抄襲,而成品就是贗品。

抓到重點了嗎?
關鍵不在於過程,而在於製成成品後的處理方式。
擺在家裡自己欣賞、自己品嚐下肚、放給親朋好友聆聽,
一切只要無涉『利益』,關起門來不對外,抄襲自然不成立。
反之,只要扯上利益,不論模仿動機良善與否或成品品質好壞,
抄襲就是個不容爭辯、砌詞迴避的事實,而事實,勝於雄辯。

我想,所有有風骨、格調的藝術相關工作者都會不恥於抄襲、嫖竊的行為,
所以,我可以理解身邊那幾位搞設計、廣告的朋友為何會對那事這麼憤怒。
抄襲,不僅僅是對原作的侵犯,更代表自己對於創作的疏懶,利益的熱衷。

商人,特別是奸商性格的人,以追求利益為最大目的是再自然不過的事。
也唯有這種個性的人,才能毫不在意、忝不知恥地抄襲他人作品而成商品。
台灣過去被稱為海盜王國,亦正是因為許多奸商、貪商不擇手段的結果。
二三十年前的台灣,民智未開,今日呢?
論語里仁篇:『君子喻於義,小人喻於利』。

立場不同,心態、角度就不同,反應自然也各異。
傾心維護者,必然窮就各方藉口而以文過飾非,
利益薰心者,則只見私利於前而不容道義於心。

當朋友悻悻然與我討論時,我的反應其實很商人,
『換我是老闆,我也會這樣幹,最小成本最大獲利』,
而事實上,這種事在各行各業都屢見不鮮、不勝枚舉。
前陣子,我那在法國巴黎附近做研究的可愛學生跟我說,
他買了一個很像 PH 的 Ispahan 的甜點,但很難吃。
連巴黎都發生了這樣的事,遠在台灣又何須大驚小怪?

但,兩件事之間還是有個很大的不同,
我學生買甜點的地方,只是個便宜廉價的小麵包店,
而台北發生的這件事,卻是一位頗有知名度的師傅。
明明是類似事件,卻在世人眼中心中激起不同漣漪,
其間差異,不喻自明,品牌知名度而已。

品牌能否有價值,非單是品質好、穩定就足以支持,
更重要的是—能否走出自己的路,創造自己的風格,
大師之所以為大師,就在於其獨特於世、與眾不同。

其實,這事在尋常人眼裡也沒多大,不上心,
純是朋友的藝術家性格發作,不屑這等行徑。
只是,理想是一回事,現實又是一回事,
道德水平到了一定水準,這種事自然會消滅,
在這當頭上批判,只是與其支持者瞎戰一場,
支持往往盲目,呼籲猶如對牛彈琴,徒呼負負。
當一個商品、店家能生存於市場上而不敗倒時,
非是店家本事,而是當下的時空背景允許它存在,
是社會文化的允許,是人民水準的允許,不是嗎?

青出於藍而更勝於藍,方能擺脫抄襲;
否則,不論與原作有幾分相似,有多佳的品質,
也不過就是個仿作之物,又豈能有高低之別。
世上沒有抄三分低爛,有九分就是厲害的謬論,
就算抄到了十分,世人也不會讓贗品變正版。

最後,模仿大師之作,是學習的必然,
但是,應當謹守最初時的心態與目的,
是學習,而非找一條不用創意的捷徑。

抄襲,是對努力創作的最大褻瀆。

禮記:『義者所以濟志也,諸德之發也。』
論語:『見得思義,見利思義,義然後取。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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